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osphate fertilizer industry
( GB 15580-2011 代替 GB 15580-95 2011-10-01實施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》等法律、法規和《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》,保護環境,防治污染,加強對磷肥企業廢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磷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磷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5580-1995)同時廢止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